
Himanshu S. Amin
Managing Partner
Cleveland
BS Electrical Engineering · USPTO 登錄
本頁面為機器翻譯,以英文版本為準。 English

工業自動化
工業自動化中可取得專利的內容,如今有很大一部分是軟體:用來進行控制專案工程設計的環境、將廠區資料送往雲端的管線、在製程實際運行之前代替該製程的數位孿生。若以蒐集、分析並顯示資訊的形式提出請求項,這類軟體會與其他任何軟體一樣招來適格性核駁。若透過控制器、安全系統或運行中製程之運作方式的具體改變來提出請求項,那就是對改良後機器的請求項,而這正是論證適格性的立足點。
我們在工業控制及圍繞其建構的系統中撰擬專利申請案並進行專利申請程序:工業控制器及其儲存與交換資料的方式、供自動化專案進行工程設計、編輯並在開發人員之間共享的設計環境、數位孿生與工業製程模擬,以及將廠區資料從邊緣裝置送往雲端分析的管線。同樣的工作也涵蓋功能安全與緊急停止系統、操作介面與儀表板、適應性控制與控制器調校、設備診斷與維護,以及工廠現場與製造執行系統、分散式控制系統及企業資源規劃系統之間的連結。
這項工作與「軟體與運算」遵循相同的適格性紀律;它之所以自成一個領域,是因為其請求項錨定於控制器及其所運行的製程,而非通用運算。界線依受控制的對象而定:機械手臂與機器人控制由「機器人技術」處理,車輛導引由「自動駕駛車輛」處理,機構與工具機本身則由「機械與材料」處理。當控制器或設計環境使用訓練完成的模型時,模型架構屬於「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而圍繞其周邊的控制系統則屬於本領域;控制網路與裝置的安全由「資訊安全」處理。
許多自動化發明與資料有關:以共同的時間基準從各自獨立的裝置子系統取得資料、賦予其脈絡、為將使用它的系統進行轉換,並呈現在儀表板上或雲端中。一項止步於蒐集、分析與顯示資訊的請求項,正符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 Electric Power Group 案中認定為抽象的模式,而來自工廠的資料,並不會因為出自機器就得以豁免。
在最後加上一個實體步驟,並不能補救這一點。Diehr 與 Flook 兩案都是製程控制案件,劃出了這條界線:Diehr 案肯認了一項橡膠硫化製程,其中電腦反覆重新計算硫化時間並開啟壓機;Flook 案則否定了一項方法,其唯一的新元素是更新警報界限值的公式——即使該界限值支配著一個運行中的化學製程。站得住腳的,是控制步驟本身就是發明發揮作用之處的請求項,或是改良控制器或其網路本身運作方式的請求項,例如在控制器記憶體中維持資料一致性。說明書必須從一開始就以這種方式呈現發明,因為審查官不會代為補上。
協同編輯、版本控制、回溯至某個里程碑、同一程式的文字檢視與圖形檢視同步:審查官通常能在一般軟體工程中找到上述每一項,並主張將其應用於自動化專案是顯而易見的。在 KSR 判決之後,於鄰近領域中對已知技術所作的可預期運用,很可能被認定為顯而易見,而這正是設計環境類申請案應預期會收到的核駁。
答案在於控制專案與一般原始碼的不同之處。程式綁定於實體 I/O 與特定控制器,可能在該控制器正運行製程時被編輯,而將它回復到先前的狀態時,可能不只要處理文字,還必須顧及硬體。一份闡明這些限制、並以請求項記載滿足這些限制之步驟的說明書,能給審查官一個理由,說明一般技術為何無法直接套用;而一件只把該工具描述為軟體的申請案,則讓這項論述毫無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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